陈雄为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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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激动人心虔敬的圣乐,可称为礼仪上高尚的支持物,因此训练圣乐,常为宗座所注意,过去如此,现今也如此。关于此事,兹将以罗马教宗的文件而证明之。
的确,论此事之最详的,有一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圣庇护十世所颁的敕令“Tra le sollecitudini dell’officio pastorale”;一九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庇护十一世所出的「敬礼天主的神圣」宪谕;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教宗庇护十二世所颁的「圣乐训练」的通谕;以及一九五八年九月三日所公开的他的「教习圣乐与礼仪」遗训。最后若望二十三世重新想起先任教宗的文件,然后精明发动圣乐的研究与进展,乃于一九六○年十二月八日,适逢宗座圣乐学院成立五十年金庆纪念,致书该院院长恩格来巴弥,该书起语为「愉悦的赞颂」;至于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论及此事,而附以不少的论证,以申说之。
向以上所述的各位教宗曾有人建议,凡从事圣乐之特技的,除彼此之间外,并与宗座密切联系,使在宗座左右设立一座国际的学院,令人深悉圣乐的固有需要,并关于圣乐教会最高当局的命令,而导致于实效。此外,尤其能供助在传教区域的传教士,解决圣乐上重大问题,以及有关圣乐已开始的种种一切,用适宜的方式彼此连合。最后对于应刊印圣乐的着作,及研究先人所遗留的圣乐作品,都予以激励。
先任教宗庇护十二世在其论圣乐的遗训上,(参阅「教习圣乐与礼仪」遗训一一七条),劝勉为提倡圣乐而成立的各社团,务要增加数量,并将各社团组成全国的或国际的协会,以谋乐理和乐技增长进展。
我们为完成先任教宗的冀望,并为顺从有些国家的主教们向我们所表示的同心策划之请愿,特颁此手谕,决定如下:
(一)依照教律式成立国际的圣乐协会,其本身份即为「法人」,会址应在罗马。
(二)该协会的保护人,乃现任圣礼部部长的枢机。
(三)该协会的标的,是竭力推动全球各国人民以及任何民族间合作的及和协的行动,依照教会的规定改良圣乐及谋取其进步
(四)该国际协会的会员,分当然的会员和加入的会员两种:
甲、属当然会员的,就是由宗座所核淮的圣乐学院,以及由教会合法当局所依法承认的圣乐社团。
乙、其他的学院及社团而经协会主席团认可的,都属加入的会员。
丙、非团体的私人也能成为加入的会员,但须遵守主席团所提出的条件。
(五)所谓协会的集成,包有全体会议、主席团及秘书处三个部份。
全体会议由集合全体会员召开之。
乙、主席团管理全体会议乃协会本身,由主席及其二位副主席组成之。由全体会议提名,并由教宗委任之,任期三年,即受任日起,直至下届国际的圣乐大会为止,该大会是依第六条乙项的规定而召开的。
丙、秘书处设有秘书及司库二人,此二人以无定期委任之,但须长驻在罗马。
(六)甲、全体会议凡关于协会本身的事宜的所决定的一切,具有最高的权力。此外,对于有关主席团所行了的工作,或予以推翻,或予以批淮;审量将来经费的预算,及一切有关协会收入与支出的赈目。
乙、除因特别情形而须变更外,每三年召集国际的圣乐大会一次。
丙、在全体会议时,依规定出席的会员,以及任何一国应由主教们选定的代表,享有表决权;至于其他一切的会员祗有谘询权和被选权而已。
(七)主席团的职务,是将全体会议的一切决议,付诸实行。
(八)秘书处所办理的,是职务上应属秘密的以及属于银钱的一切事宜,在主席之领导下,或因环境关系而在二位副主席之领导下,副主席二人在此情境接受事情的危险及义务。
(九)代表协会的是主席,或因其被阻时而是执行主席职务的副主席二人。
(十)协会的产业,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由热心善士在生者与死者中所捐集的慨助,以及由协会工作上所产生的收入。
(十一)对本规则的执行尺度,凡向全体会议提出讨论及赞同的,主席团该予以推究。
我们发表了以上的一切,并如此规定,任何相反本手谕的规定或条例,均告失效。
教宗保禄六世
一九六三年在位第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圣女则济利亚瞻礼
发自罗马圣伯多禄大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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