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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座圣经委员会对福音历史的训示
作者:宗座圣经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7-11-19 来源:  点击:

本文译自 Theological Studies 二十五卷(一九六四)三八六-四○二页。宗座圣经委员会(Pontifical Biblical Commission)一九六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发表了「对福音历史性真理的指示」(Instruction Concerning the Historical Truth of the Gospels)译文见附录。作者予以介绍,诠释和批评。译文之正文是按作者原着,但让者删除了一些与我国读者无甚关系之注解。(让者按)
        自从教宗良十三世在一九○二成立宗座圣经委员会以来,它常常被人视为天主教圣经研究的警察。可是,如果我们仔细看看它今年来的许多活动,就会发现它的工作方向显然地要积极得多。当圣经研究发生了错误或是过分的倾向性,它就会发出文件(现在也以训示的方式来代替过去的法令)警告或提醒人的注意。但是,一般讲来 这些文件都有它积极的特性;所以在天主教的圈子,人们对它的印象,不再是一个仅为纠察错误的委员会。但是天主教以外,人们对它仍有相当恶劣的印象。无论如何,圣经委员会最近所发出的训示(注一),正显示出来它以何种的态度,来处理一个使近代天主教内教友所关心的问题。实际上,这是一个很古老的问题,但现在却为人用一种新的方式提出。这一点可从罗马圣马圣部在一九六一年六月对这个问题所发表的一项劝导文件(Monitum)看出来(注二)。不过这个文件的态度相当消极,并没有给这个问题带来光明。现在圣经委员会的训示却是一项积极的文件,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因为今日天主教对福音研究的倾向以及教会对他们一般的反应都值得使我们仔细研究这项文件 ,为能体会它的意义。
        自从这文件发表以来,由报纸上对它的各种反应,我们可以看出它的措辞是非常有机智的。因为不同的人对他做完全相反的解释(注三)。但如果我们仔细考察,这文件并没有要天主教研究圣经的人信服那种基本学派的解释。这种学派完全按照字面的意义肯定它的历史性,这项文件也不是谴责任何一种对福音历史价值的近代意见。虽然它把从类型批判所提出来有问题的假设,相当详细的分类,但是这样做都是为承认类型批判所有方法的价值而铺路。这项文件,将是历史中第一次官方对此方法的赞同及诚恳的接受,福音材料的传统之形成中有三个不同的阶段。这个文件的拉丁文题目是 Instruc-tio de Historica Evangeliorum Veritorum 。它给人的第一个印象会使人认为形容词 Historica(历史的)最为重要。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分析这文件的正文,最重要的却是前置词 de (关于)。第三阶段(注四)提出问题的时候,却把Historica这个字省略了,这是非常有意义的。它的原文是「quod multa scripta vulgantur, quibus veritas factorum et dictorum quae in Evangeliis continentur, in discrimen vocatur.(有许多通俗性的作品,对福音所记载的事物和语言的真理发生疑问)(注五)。如果我们从文件的后半篇来观察似乎它故意省略了这个字。因此事实上虽然它的题目上有历史性上的真理,但是这几个字在正文中只重现过一次;那一次是公开谴责类型批判方法中许多哲学和神学的假设。这些假设是天主教注释家不能采用的(注六)。在其它积极的指示上,「历史性的真理」一词从未再现。由此可见圣经委员会更注意的是对于福音真理的性质作一个简略的描述,而不仅是重新肯定福音都是具有历史性的。
在前三段的介绍之后,委员会对下列各种职务的人做一个指示。这些人是甲、注释家,乙、在修道院或类似学院中教授圣经的人。丙、宣道者。丁、为一般信友着作的人。?圣经学会的指导者。在丁项下,特别要求各地主教对有关圣经的着作加以注意。这些人的称呼除了甲项以外,都是用斜体字印出;也许甲项未用斜体字印出乃手民误植。因为在后面的指示中,谈到注释家时仍用斜体字印出了。以上是这项文件的结构(注七)。它的结论包括两个段落,最后保禄六世在一九六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加以批准。
前言
        这项文件首先提到教会对于圣经的关注,这也是天主教注释家工作的背景。它提醒注释家们不仅依赖自己的才能、资历,也要依靠天主的帮助和教会的指导。在第二段中,它对今天在教会中有许多解释圣经专家的事实表示欣慰,也明显的提示事实上他们都遵从教宗的鼓励。这句话无疑是回答一些莫须有的批评。因为有时在天主教内有人批评注释家们用他们新的解释来减弱人的信德。由于在圣经的讨论中,很容易激动感情,所以这文件鼓励大家注意爱德的精神,它重复在「圣神启迪」(Divion afflante Spriritu)和「警醒注意」(Vigilantioe)这两项文件中的忠告。在不同的引证中也加上一句评语,它说就是如热罗尼莫这样有名的圣经学家,也不一定能够圆满地处理了一切有关圣经的难题。第三段指出委员会发表训示所针对的问题及状况。
对诠释家的指示
在整个文件下面十五段中有八段是针对注释家而发的,(四~十一段)如果把这部分和其它部分相比较可以看出它主要的训示。因为对修道院教授、宣道者一般作者以及圣经学会的指导人所写的不过是些训诲性指示,并提醒他们必须明智的行动。虽然在对诠释家的训示部分也包括了训诲和注意,但是只有在这部分中我们才可以看到积极信理上的训示(注八)。
第四段包含对天主教注释家的训示。它劝注释家从以前各种对福音解释的贡献中获得益处,特别是从教会的教父 和圣师取得灵感;这事实在也是跟随教会自己的榜样。但是它也应该利用「理性和天主教释经学的规范」。这里所指用「理性」就是在一切文学中,都承认的批判学规范。这些规范是一切语言学家和解释家,在处理古老文件和文学时应用的文学和历史的批评原则。加上「天主教的」这几个字是说天主教注释者应该遵守的原则。(例如:圣经是默启的书,它包含了天主的启示。圣经某些片段语言学家不能够有一个确定的解释,但是这些片段在教会的传统中都有它的意义。)文件中特别又指出历史方法所带来的帮助,也应该加在理性和天主教释经学的规则之中。然后委员会再一次的提醒注释家们应用文学类型的研究,并且重提比约十二世的话。教宗曾说过这是注释家们所不能够忽略的责任(注九)第四段最后的一句话是促请研究福音证据的性质及对注释家训示的一个大纲(第七~十段)。
第五段是讨论在福音研究中,应用类型批判方法的问题。委员会和清楚的分辨「合理的因素」以及有问题的「哲学和神学的原则」。这些前设常常与方法相混淆,以至使应用这些方法所得来的结论也腐坏。此处不能仔细研究这些方法和有缺陷的前设。(注十)我们应该特别注意在这个训示中列举了六条天主教注释家所不能接受的「原则」。这六条原则就是:一、否认超自然的秩序。二、否认天主以一种严格的启示干预了这个世界。三、否定奇迹的可能性和存在。这三条原则都是自唯里主义。四、信仰和历史的真理互不相容。五、差不多先决的否认启示文献的历史价值和性质。六、轻视宗徒的见证而过分强调早期教会的创造力(注十一)。委员会在分辨了类型批判方法中「合理的因素」和「哲学和神学的原则」之后,就进入了第六段。在此它用了另一 区分,那就是使合理的类型批评方法所得的结果应用在福音研究上。事实上,天主教注释者早已有一段时期应用了这区分。这个区分使我们能对「福音见证的性质;初期教会的宗教生活以及棕徒传统的意义和价值(第四段)做一个正确的估价。」
人们曾经把许多名字加在「圣传的三个阶段」(Tria tempora traditionis)上。这项事实有时容易让人感到混乱。但实际上不同的名称只是提出这个问题不同的几方面;不同的名称是出于对类型批判争辩历史不同之阶段而已。有些作者认为它是对福音原文三种不同层面的了解;另外一些人认为它是福音材料三种情况。后者所用的名词来自德国类型批判中,对「生活情况」(Sitz im Leben)所有的发展。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类型批判的前驱应用这个方法。他们把福音的每一个故事,都给他一个生活环境;并用它解释早期教会中创造这个故事的生活情况。按这些前驱的看法,生活情况原是教会的生活景况,后来因为对这个问题发生了争辩,因而产生了耶稣的生活情况;那就是说耶稣传教时所遭遇的情形,因而使他说出或做出某件事。如果要想很确定的找到这些生活情况,需要非常精细而困难的研究。最后福音中之生活情况是根据前两种生活情况而形成的。虽然,追溯耶稣和早期教会的生活情况是合理而有意义的问题。不过最重要的却是在福音中情况,那就是说某件事情在福音中怎样与其它耶稣言行相连:以及圣史们怎样运用了那些传说的资料。不论人喜欢用那个名称来称呼这三种情况而愿用它表达某些特别的意义,但整个看来,大家都在说同样的事情;那就是:为了解因莫启而写成的福音关于耶稣的教训和生活到底告诉了我们些什幺,我们一定要做三重的区分。这个指示的第六段中很清楚地表示了这个重点。
第七段开始,曾把主、基督(Christus Dominus)这两个字加以斜写。实际上是用了一个更适合第二个阶段特性的名称。此处也许用纳匝肋人耶稣来得更好。无论如何这里所要讲的是耶稣的生活环境,耶稣所言所行,还有耶稣所选择的门徒亲身所见所闻。我们应强调两件事,那就是:第一门徒所见所闻能够给耶稣的生活和教训做见证;第二件是耶稣曾把自己的教训用不同方式,达以适应不同的情况,使他的教训能够被理解而保留。这一段文件的前几句多次引证了新约,但其后的部分大多是用一种推理的方法写成的,不过他无疑的表现了这个传统的第一个阶段。
这个阶段就是耶稣亲口所说的话(Ipsissima Verba Jesu)对基督徒来说这可说是最重要的阶段。基督自己所说的话远比早期教会和他的门徒们所传播的话要来得重要。但是有一点却值得我们注意,圣经委员会并没有坚持福音是第一阶段传统一字不易的记录。
第八段是讨论传统的第二阶段。这段文件曾强调宗徒们所作的见证,以及他们在传道中为了使他们的信息合乎听众的需要而做的适应。
即使委员会说在复活之后宗徒们「忠实的解释了生活和他的言语。」但这却是特别指伯多禄在宗徒大事录 10 : 36 - 41所发表的演说,而不是指任何的福音而言。伯多禄的这个讲词被C. H. Dodd认为是了耶稣生活的撮要;也是早期教会传道的一个范本。许多人认为玛尔谷福音就是这个撮要的扩张。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在伯多禄的传道中,并没有引证任何耶稣的话。不过这篇讲道,却被认为是耶稣生活和话语的「忠实的解释」,这实在是一种不可忽略的重要暗示。
在这段文字中,委员会正确地反映了一种错误的见解,因为有些人认为耶稣复活和圣神降临在经验使宗徒们得到一种新的信仰,同时也摧毁了宗徒们对耶稣生活的记忆,改变了他们对耶稣的印象,使他成为某种「神话性」的人物。
虽然委员会驳斥了上列错误的见解,但另一方面却坚持宗徒们因为第一个复活节所有的经验,以及在圣神降临中受到真理之神的光照,他们对耶稣的所作所为有了更完全的了解,而把它们加以传播。委员会更引证了在若望福音中这种更完全了解的例子(2 : 22;12 : 16,11 : 51 - 52)。这三段福音原文非常一致,但是委员会并没有指出更完全的了解只限于这三段中。这一段强调宗徒们认为适应听众的需要,曾对宣讲的词句和形式加以改变,对观福音中某些差别也是由于这种适应而产生。所以福音中现有的记叙并非只来自圣史最后的适应。
这一段的结尾曾提到宗徒们在传教时所用的「各种不同的宣讲方式」。因为他们要对「希腊人和野蛮人、聪明人和愚笨人说话」。因为他们与各种不同阶层接触,自然也影响到对他们所宣讲信息的适应。因此我们必须分辨在这里适应中所应用的「文学类型」,而加以恰当的估价。无疑的,委员会在这里所指的,就是类型批判的方法。不过,文件中特别指明,虽然可以在新约中发现某几种文学类型(要理、故事(注十二)、见证、圣歌、光荣颂、祈祷),但是他们是否为圣史们所应用,至少是否大量的应用却是另外一个问题。无论如何,此处的要点是指出在这个阶段所有的基督教传统,的确是在各种不同的文学类型中发展。因此,研究福音的人一定要分辨它们并对他们加以估价,但是更重要的一点是委员会承认在这些指明的类型之外,还有未指明的其它类型。这些类型也为当时人所应用。至少在福音中,我们可以找到族谱、比喻、奇迹故事和米德拉布(midrash)等等。
第十一段有关传统第三个阶段的讨论是最长的一段。最令人注意的是它强调圣史们每人为自己选择了适合特殊目的的方法。委员会公认在这个阶段的传统中,有一种选择、综合 、解释的过程;并且对读者需要的适应也影响了这种过程。圣史们常把一个事件从一个环境转移到另一个环境。所以圣经注释家必须找出为何圣史们在某一环境叙述耶稣的某些言行。这也可以说,委员会已经默许了应用编辑批评学(Redaktionsgeschichte)。这种批判是在类型批判学以后的一种对福音研究的最新发展。后者是研究福音文学类型和它的产生过程,而编辑批判学却是研究编辑的历史,这也就是说福音的最后编辑如何把某一事件或片段应用在他的作品中。
委员会在劝勉诠释家寻找圣史们的意义以后,才讨论在这种编辑过程中,有关「真理」的问题。圣史们把吾主耶稣的言行,用不同的秩序编辑出来,或是不按原来的文字表现出他的言论,但是这毫不影响一个故事的真理。在这种过程中,圣史们仍然保存了它们的意义。委员会只提到「真理」,但却没有特别说明它们是「历史的真理」。也许有些人愿意知道在圣史们的编辑工作以后,「历史的」这个字到底有何意义?如果一个人要问:「如果不是历史性真理的问题,那幺是什幺样真理的问题呢?」它的答案却是「福音的真理」。在第十段中似乎已指出了这一点。在那段的末尾,曾引证了圣奥斯定的话。虽然,奥斯定对福音的认识并不像委员会训示的认识那样的复杂,但是却给了足够的暗示。委员会在讨论了福音传统三个不同阶段的结尾,特别指出,如果以为注释家没有小心的注意福音传统所有的各方面,他并没有完成他的任务。实际上,这就是表示这三个阶段的区分是「最近研究所产生可赞美的成果。」然后委员会又做了下列有意义的声明:「由最新研讨的结果中看出来,基督的教训和生活,很显然地并不只是为了便于纪念它们,而却是为了「宣讲」,因此给教会一个信德和伦理的基础。因此委员会默认了福音的真理,但并不是基本学派(Fundamentalist)所说那种按字面死板解释的真理。
在对注释家最后的一段话中(第十一段),开始承认在注释学方面尚有许多严重的问题。注释家们能够而且应该自由的应用他的技巧和天才,这实在是重复了比约十二世关于天主教注释家应享自由的声明。不过,现在的训示,在注释家的工作与教会训导权之间的关系,却加上了一些有意义的说明,所以我们必须把两种原文相提并列。
圣神启迪
因此尚有许多非常重要的事情,天主教的注释家们在讨论和解释这些事情的时候,应该自由的运用他们的技巧和天才,而使每一位都能够为了全体的益处贡献成果,也因此使神圣的教义能够继续发展,并且保获教会的光荣。
训示
但是还有许多最重要的事,天主教的注释家,在讨论和解释它们时,能够而且应该自由地运用自己的技巧和天才。因此每个人都能为了全体的利益贡献自己的所有,也不断地促成使神圣教义继续进步,也准备和更加支持教会训导的判断权而保获教会的荣誉。
委员会鼓励注释家们服从教会训导权的指示,而不忘记宗徒们宣讲了这些福音,而使圣史们受到了默启以致「没有任何错误」。然后委员会引证了伊肋内的话,来结束了对注释家的指示。
对在修道院或是类似学院中教授圣经者的训示
在第十二段中包括了对在修道院和在类似学院中教授圣经者的训示,它勉励他们按照这科目的尊严以及时代的需要而教授圣经。在训示了注释家应用类型批判去解释圣经以后,也同样的训勉修道院的教授们能够应用这种方法;在今日的时代中,不能够忽视它。但是委员会坚持这种文学批评犯法的应用,本身绝不是一个终极的目的,它只是用来找寻天主透过福音作者所愿表达的饿真义而已。教授们应该在这一切之上,强调福音的神学意义;而文学批评只是用来了找出神学的工具。圣经教授们所训练的人是将来的司祭。这些人应把圣经当作他们一生生命的来源。这项劝勉完全是采用了一项积极的态度。唯一消极的因素是警告不要把文学批评当做一个目的。
对宣讲者的训示
        委员会在对宣讲者的训示中首先坚持他们应该宣讲「教义」。它引证了弟前 4 : 16。这个文件最强烈的一次消极的指示在此出现,「他们应该完全避免提出一些虚荣而尚未充分证明的新奇事物。」但是,我们必须适当的去了解这种警告。因为委员会立刻允许小心的解释已经「可靠地证明了的新意见」。这里的问题是很明显的,因为真理不能够有两个标准,一个是为了注释家和圣经教授,另一个却是为了信友。如果我们对于委员会的训示估价是正确的话,如果圣经委员会对文学类型以及在解释福音上用类型批判的方法予以承认的话,那幺这种方法也应该是一种可靠的,证实了的「新意见」。因此,也应该把这方法对一般的信友加以解释和应用。此外,委员会也给了宣讲者另一个提示,就是他们不应该把圣经中的意见,加上许多与真理不合的想象出来的细节。然后结束了这一段的训示。
对为信友们写作书籍者的指示
对训导者所要求的明智,现在也加在一切以圣经为题材,而为一般信友们写作的人。(第十四段)他们应该注意天主言语的丰富,然后应该认清不离开教会传统和公共教导的神圣责任。他们可以研讨圣经学中的新发现,但是却要注意避免「崇尚新奇者轻率的解释」。「对新奇事物有害的冲动」,不应该使他们盲然地传播那些为解决困难而用的实验性的方法。
委员会提醒主教们对于在杂志或报纸中所发表的有关圣经的文章,应当仔细的审查(第十五段)。
对圣经学会的指示
圣经社团应该遵从圣经委员会为这些集会所订的规章。
结论
圣经委员会在结论中说,惟有大家遵从这些指示,才能够使对圣经的研究为一切的信友产生有利的效果。然后引证了弟后 3 : 15 - 17做为结束。
最后的几点批评
        如果我们考虑了在天主教会内当时所发生的许多事情,我们就能体会到圣经委员会指示所有的意义。我们这里所提到的并非是指拉特郎大学和宗座圣经学院中间所有的冲突。这里冲突很不幸的使教会对这个重要圣经问题的态度显得非常暗淡和误解。我们所指的是来自世界各处对天主教近代圣经研究所有的不同的反应,以及在教会保守的圈内想使天主教圣经的解释和对福音叙述的了解变成了一种基本学派的企图。在这种情形之下,圣经委员会在它的训示中所表示的意见有极大的重要性。事实上它对许多近代圣经研究的倾向给予官方的批准(注十三) 。
但是另一方面,委员会在某些事务上保持了沉默,引起了许多问题。首先委员会对观福音的问题,好像只字未提。虽然它承认圣史在编辑时,「曾经应用了并选择了为特定目标适合的方法」。并且,也承认圣史们曾经选择、综合并且转移事件的秩序等等,但是似乎委员会很明显的不愿意加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辩论中,而表示一种立场。(那就是说是否一个人应该选择比较古典式的二源学说,或是Vaganay以及 Léon-Dufour修改过的理论,以及其它有关口传传统的理论或是玛宝福音最先出现的理论。)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也许永远不能够得到使一切人满意的答案。因此委员会对这中辩论采取一种开放的态度。可是对于这个问题保持缄默,却使委员会的声明对这种情形有一种过分简单的看法。那些非天主教研究福音的学者一定会最先想到这个问题。如果一个人对这个问题不采取某种立场,他如何能够讨论福音传统的历史性呢?我们在此能替委员会在这方面保持沉默找出几个理由;我们想到的理由之一就是:委员会很显然的只给予一种概括的训示,而并无意结束对对观福音问题的辩论。
其次就是圣史们在编辑时,对耶稣言论再解释的问题。最近圣经学家曾提到圣史们并没有写出耶稣自己所说的话,却是把另一种比较完满的形式放在耶稣的口中;甚至于某些词句完全是福音作者在编辑过程中所增加的。现在举几个例子来看:玛宝对于真理的增加(注十四)对于天主经的增加议价在有关离婚的片段中增加了「除非」那一个子句。还有就是玛 16 : 16b- 19所有复杂的问题,委员会虽然在对福音历史的真理上做了相当完整的声明,但却没有反对近代天主教圣经研究在这方面所采取的观念。委员会确定的承认圣史们的编辑工作。(第九段)在提到福音作者所做的编辑工作中,也暗示了对耶稣言论再加解释的性质。它写道:「他们选择了一些事情,也把一些事情加以综合,把另一些事情按照教会当时情况加以解释。……」(第九段)
这就是应该对某些地方教会按其不同的情形而用了不同的方法发展传统所保留下的道理。某些着作家就根据这种方法来解释,在有关离婚的片段中玛 5 : 23 ; 19 : 9所用的「除非」那一个子句。福音作者增加这些字句,是针对在当时初期犹太基督教会中所有的问题。我们也可在宗15 : 20 - 29及 21 : 25中找出他们某些反映。不过,委员会的声明并没有很显然的承认这种编辑工作;但另外一方面也并没有否认。因此对这个今日非常严重的问题保持了沉默。这件事也是有意义的。
在这个文件中最有意义的事,就是圣经委员会镇定而坦白的承认今日的福音中所包含耶稣的言行并不是传统第一阶段中所有的数据;甚至于也不是在第二阶段中所用的形式,而只是圣史们在最后阶段综合编辑时所产生的形式。这种形式,虽然反映了以前两个阶段的变化,但是对第二阶段的反应比第一阶段来得更多。我们应该记住,在这编辑工作中所采用的形式是天主对圣史们默启的形式。圣史们受到圣神的默启,综合写下这些记述。这个默启保证了他们福音的真理,而免除了一切错误。但是我们应该记得,教会在官方的声明中没有讨论默启的性质。神学家在推论中也没有讨论历史性是默启的必然效果。那就是说默启的结果只是没有错误,也就是说在他们所肯定的事物中免除了一切错误,所以免除错误的反面,并不是历史性而是真理。这里真理有许多不同的形式,有的是诗人的真理和历史的真理;有的是修辞上的真理以及法律上的真理;有的是神话性的真理和福音性的真理。如果福音的某一段包括了历史性的真理,并不只是因为它是受到默启而写的。福音是天主默启的理由与福音是具有历史性的理由完全不同。默启保证福音历史性的真理,并不超过及保证在斐理伯书二章对基督颂歌的诗歌性的真理。这种保证不是数量上的保证,而是质量和模拟式的保证。这种默启式的福音真理,不是为了让我们得到一个对基督的教训和生活的「回忆」,而是它被宣讲时所用的形式,「而能给教会信仰和伦理一个基础」。(第十段)
圣经委员会的训示,并不是要对福音的历史性的一切问题结论。对于福音历史性的讨论仍然会继续进行,并且现在有了更大的自由。这一个指示将会引起许多的注意。我们希望我们对它的分析能够帮助人更进一步的了解它所带来的种种问题。
注解
注一:原文见罗马观察报 (L,Osservatore Romano)一九六四年五月十四日第三页。本文所附其翻译之分段悉按原文,但在每段前加以中文数字,以便引证。其中阿拉伯之数字为原文所有。
注二:Acta Apostolicae Sedis(AAS)五十三卷(一九六一)五○七页。
注三:参看纽约时报(一九六四年五月十四日)三十七页「梵帝冈警告研究圣经者:任何不由信德多得注解的结论均为无效而应被抛弃:给研究方法限定范围:除非学者小心注意「各种偏见」,才能正确地接受近代历史研究法。」纽约前锋论坛报一九六四年五月十四日第七页「梵帝冈对圣经学者开亮绿灯。」
注四:参看注一。
注五:这句话是了一九六一年宗座劝导文件(Monitum)的一个回响。但是现在这句话之简单词句却是很有意义的。在劝导文件中抱怨各种流行意见和看法。
注六:拉丁文原文为:Aliia falsa notione fidei procedunt ac si veritatem historicam non curet non curet,immo cum eadem componi non possit第五段(有些其它的人,具有一种对信仰错误的观念,好象以为信仰与历史的真理无关,或甚至和它不能并容。)其下面一句则为:「historicam vim et indolem documentorum revelationis」(启示文件的历史成分和性质),此处历史的一词含义已较广。
注七:外文中之斜体字是表示特殊注意的地方。但在中文无法恰当表示。原文之阿拉伯数字并具有一定之规则 ,所以他们并不能指出原文之结构。
注八:正如宗座圣经委员的其它文件一般,这个训示也不是「不能错误」的。教宗比约十世在他的自动手谕「圣经的优越性中」(Praestantia Sacrae Scripturae)(AAS 40 【1907】723-26;EB 96-98)曾提到委员会之训示和决定,「对在安全的路线上推进及指导圣经圣经研究是很有用的。」以上的话指出她们的实用目的和意愿。但是,教宗比约第十世又说:「…所有的人在良心上有责任服从圣经委员会过去和将来的训示;正如他们服从教宗所认可,由宗座圣部所发出有关教理的法令一般。」委员会一九三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在一个回答(Responsum EB159)中有重述了教宗以上的话。神学家们曾对于委员会决议的性质有所辩论:到底它是纪律性的文件,抑或教理的文件?大多数人都想它们不仅是纪律性的,而是间接教理性的。也有人讨论它们所关心的是真理或是安全。
注九:路斐尼岖机主教(Cardinal Ruffini)是宗座圣经委员会的委员之一。他公开地反对研究圣经的文学类型。他曾在一九六一年八月二十四日罗马观察时报上发表了「Genneri letterari e ipotesi di lavoro nei recerti studi biblici」这篇文章出现于如此重要的报纸,并被主管教会研究和大学的圣部送给所有意大利的修道院院长,因此为不少人尊重服从。其英文译文出现于「America Ecclesiastical Reciew Literary Genres and Working Hypotheses in the Recent Biblical Studies」362-6J。在这篇文章中,路斐尼岖机甚至于在间接地引用了比约十二的话后,认为文学类型的研究是「荒谬」的,宗座圣经委员会的这篇指示可以澄清它所引起的一切混乱了。
注十:关于这一问题简明的讨论,可参看张春申神父之《类型批判简介》。神学论集第二卷一期。
注十一:这第六项原则特别是针对一些德国更正派的类型批判学者而发的;完全扬弃了他们对「初期教会团体」的神学。参看V。T。O keefe,「Towards Understanding the Gospels,Catholic Biblical Quarterly,21(1959)171-89。当然,我们也可以有一种合法的方式说初期教会「创造」了有关耶稣的故事。就以离婚的问题为例:当时之生活情况(Sitz im Leben)可能是为此问题而争辩或解除整个实际上的问题。于是大家回忆耶稣对此事所说的话,并「创造」出一个说这些话的故事。这个故事可能继续流传而沉痛岗位解决相似案件的法规。如此在教会中经过一代的时间,最后它成为福音传统之一部分。但是,主要的困难在于「创造」一词常指无中生有,因此也许用「形成」一词比「创造」较为恰当。
注十二:拉丁原文为Narrationes 有些人以为应该译为「叙述」。在第九段中,它的单数的方式出现,其意义应为「记事」,因为它暗指路:一•1。但是无论「叙述」或「记事」都不如「故事」两字一般充分地表达这种文学类型。有人会以为「故事」二字意义不确定,它也可以指「寓言,神话」等,虽然它的确可能有这些含义,但是并非常常如此。一般说来并非「故事」就是代表出自臆造,而「叙述」则为事实。此处用「故事」不包含任何不正确的意义或一种价值判断。
注十三:虽然这项文件的训示大部分是对圣经注释学者而发的,但是信理神学家及其它的人也应该注意它所有的意义。有些现在仍认为福音是耶稣言行图画和录音式的记叙,完全以死板地用来做为信证的根据。委员会的这项指示很清楚地对这种想法下了一个判断。
注十四:参阅玛;五•3-10及路:六20•-22有关真福之片段。两者之数目及字句均不相同。中文方面尚未有讨论这方面的书籍。
   
附录   有关福音历史性的训示
        一、慈母圣教会,「真理的柱石和基础」(注一),在她向人传播天国救恩的工作中,常常应用圣经。她也常常保护它,免得受到各种误解。因为有关圣经的问题,从来不会完全解决。天主教的注释家,应当毫不气馁的去解释天主的言语,以及答复向他提出的各种困难。他更应该努力的使圣经的意义更加明显、清楚。他不但应该很坚定的依靠自己的能力,而且在一切之上依赖天主的帮助和教会的光照。
        二、今天在教会中有很多忠实的子女,在有关圣经的事务上成为专家,以应付时代的需要。这实在是一个极大喜乐的泉源。他们跟随着教宗的训导,完全献身,全心而毫不倦怠的奉献自己来做这种严肃而艰辛的工作。「其它教会的子女应该牢牢的记住。对于这些在上主葡萄园中工作的果敢工人,对于他们的成果,我们不但应该以公平和正义去判断,而且也应该用最大的爱德去批评。」(注二)因为即使如热罗尼莫这样杰出的注释家,有时在解释较难的问题时,也是没有完全成功。(注三)应该注意「辩论尖锐的论战,不能够超出互相友爱的范围。也不应该在辩论中使人对天主启示和圣传的真理也好像发生疑问,除非大家保护彼此之间的协和,以及尊重某些原则,不能期望如此众多人不同的研究,能在这里学问上得到很大的进步」。(注四)
        三、在今天的时代中,注释的工作比任何时候更为重要。因为有许多通俗性的作品,对福音中所记载的事物和言语的真理发生疑问。为此之故,宗座圣经委员会为了实行教宗所托付给自己的任务,认为应该订立,并坚持下列数点。
        四、天主教的注释家遵从教会的指导,应从早期的解释者中,特别是从教父和教会的圣师对圣经所有的认识中获得利益;但是他也应该把他们的成果向前发展,为了使福音中不变的真理和权威显出他们全部的光辉。圣经注释家应该精确的固守理智的原则和天主教释经学的规范,他也应该勤奋地应用现代一般的历史方法。这种方法仔细地考察数据来源,然后确定他们的性质和价值。他也应该应用原文批判、文学批判及各种语言的认识。注释者也应注意教宗比约十二的忠告,他劝告说:「明智的研讨圣经作者所用的表达方式和文学形式而做一个真实而正确的解释。他必须信服,如果疏忽了在这方面的工作,不可能不给天主教的注释学带来严重的损害。」(注五)比约十二籍这个忠告宣布了一条对旧约和新约注释的普通规则。圣经作者在写作时曾应用了当时通行的思想和写作方式。最后注释者应该应用一切可能的工具更深入的探讨福音见证的性质,初期教会宗教生活,以及宗徒传统的意义和价值。
        五、弱国环境需要,解释者也可研讨「类型批判方法」中所含合理的因素;以得到福音完整的了解。但是他应该小心,因为常常有许多不能够容忍的哲学和神学的原则与这种方法相混,而使这种方法和它在文学方面所得的结论走入歧途。这并非是一件稀有的事。因为这种方法的提倡者,由于他们的唯理主义的偏见而被引入歧途。他们拒绝承认超自然秩序的存在以及具有位格的天主以严格狭义的启示进入世界的这个事实。他们也不承认奇迹和预言的存在和可能性。其它的人具有一种对信仰错误的观念,好象以为信仰与历史的真理武官,或甚至和它不能兼容。有些人几乎先天的就否认启示文件的历史成分和性质,最后还有些人轻视宗徒们对基督所做见证的权威,以及他们对初期教会的影响,而强调初期教会的创造力。所有这些观点不但与天主教的道理相违背,而且也缺乏科学的基础而远离历史方法正确的原则。
        六、为了适当的判断福音所传播的内容的真实性,注释者应密切地注意基督的生活和了教训,怎样经过三过传统上不同的阶段而传给我们。
        七、基督、我们的主自己了选择了门徒(注六)。他们从开始就跟随了他。(注七)看见了他的工作,听见了他的言语,而因此成为他生活和教训的证人。(注八)当吾主以宣讲来解释他的教训时,他用了当时所流行思想的方法及解释的方法,他使自己适应听众的思想形态,他注意使他的教训为门徒们所容易记住,并映在脑海中。这些人正确了解了耶稣的奇迹和其它生活的事迹,把这一切做为使人因着它们而相信急速,并且用信德来接受救恩的道理。
        八、当宗徒们为耶稣作证时,他们首先宣扬了主的死亡和复活(注九)。他们忠实解释了他的生活和言语(注十)。但是,当他们宣讲的时候,在所用的方法上也考虑到他们的听众所有的生活及环境(注十一)。在耶稣自死者复活后,他的天主性很清楚的被认为了(注十二)。信德非但没有毁灭传下来的记忆,而且更加使之坚定。因为信德是建立在基督所做、所教上的(注十三)。基督也没有变成一位「神话」的人物。虽然从那时起门徒们就把耶稣当作主和天主子;但是他的教训并没有因崇拜的结果而变形。另一方面,宗徒因着耶稣受荣耀的事件,以及真理之神的光照(注十四),对主的所言所行有更完全的了解(注十五)。他们把这些传达给他们的听众,这是无可否认的。因此,正如耶稣在复活后,「向他们解释」(注十六)旧约和他自己的话(注十七),宗徒们也按照他们听众的需要,解释耶稣的言行,「为真道服务而献身」(注十八)。他们宣讲时,用了各种适合他们目标的和听众思想形态的不同方法。因为他们对「希腊人及化外人;对有智慧的人及对愚蠢的人」(注十九)都是负债者(注二十)。但是他们所用来宣扬基督的各种形式,应该加以分辨而予以适当的估价。例如:要理、故事、作证、圣泳、光荣颂和祈祷词等,以及其它在圣经中和当时人所用的类似文学形式。
        九、这种原始的训导最初仅靠口传,然后才笔之于书。因为不久以后许多的人就尝试「着手编成了记述」(注二十一)。四位福音的作者为了教会的好处,写了关于主耶稣的事。他们所用的方法适合于自己所特定的目标。在所传下来的许多事情中,他们作了选择,又把某些事情加以综合,另一些事情,按照教会当时情况加以解释。他们应用一切(可能的)工具,使他们的读者能够意识到向他们所传播事情的真实性(注二十二)。的确圣史们从他们所承受的一切中,所选择的,是那些适合不同情形的信众和自己心目中的目标的事,并且也使自己的叙述适合于同样的状况与目的。因为记载事物的意义,也因安排次序不同而变化,所以圣史们按照耶稣的言行对读者能发生的好处,而在不同的情况中解释传播它们。因此,注释家们应寻圣史们在叙述某件言行时所用的方法及上下文中找出圣史们的意义。圣史们虽然把主的言行用不同的次序来安排(注二十三),但是并未因此影响到故事的真实性。因为圣史们虽然没有逐字逐句的表达了耶稣的言语,他们所用的不同的文字却保存了原有的意义(注二十四)。正如圣奥斯定所说:「每一位圣史相信这是他的责任;就是按照天主所愿意的,在他自己的记忆中所保存的这些事物,用某种次序传达出来,一点也不减少福音的真理和权威。这是因为圣神按照自己的意愿给每个人不同的指导(注二十五)。他也管制了这些圣史们的思想,使他们记得所要写的材料。因为他要使这些书具有无上权威,所以他许可某位圣史用这种方法编辑他的叙述,另外一个则用他不同的方法。任何一位热心人,只要勤勉的用理智并籍天主的帮助去寻找,将会找到其中底蕴」(注二十六)。
        十、圣经注释者除非注意到这些有关福音来源和组成的事情,而且应该用最近研究的成就,就不能够完成寻找圣史们所愿说的是什幺的任务。从最新研讨的结果可以看出来,耶稣的教训和生活之所以被记录下来,并不只是为了了便于纪念它们,而却是为了「宣讲」,因此给予教会一个信仰和伦理的基础。解释者应毫不厌倦而仔细地考察圣史们的见证,而能够发扬福音深刻而永久的神学价值,也清楚的显示教会的解释是如何地需要和重要。
        十一、但是,还有许多最重要的事,天主教的注释家在讨论和解释它们时,能够而且应该自由地运用自己的技巧和天才。因此每人都能为了全体的利益贡献自己的所有,不断地促使神圣教意义继续进步,并预备及更加支持教会训导权的判断,而保护教会的荣誉(注二十七)。但是他应该常常准备着服从教会的教导,不要忘记宗徒们为圣神所充满而宣讲福音,而福音也是在圣神的默感下写成的,使圣史们不犯任何错误。「我们除了从福音中得知我们救恩的计划外,我们并没有从任何其它人中得到。宗徒们按照天主的圣意;曾一度宣讲的,后来用圣经传给我们的,是我们信仰的基础和支柱。所以说他们在没有获得完整的知识前就宣讲了,这是错误的。甚至有些人胆敢说自己是宗徒的纠正者。事实上,自从我们主自死者中复活后,他们穿上了自上而来的能力。当圣神降临到身上时,他们就为完备的知识和各样的神恩所充满。他们到世界各地去以天主的福音及宣扬天主慈恩的信息,向一切人传播天国的和平。」(注二十八)
        十二、3对那些在修院和其它类似执教的人,「他们首先应关心的是……按照圣经应有的尊严和时代的需要去讲授圣经。」(注二十九)教师们首先应该解释它的神学教训,因此使圣经能「成为教会司择们神修生命的纯洁而无缺的泉源,以及成为宣讲工作中的食粮和力量。」(注三十)当他们应用批判学的艺术时,特别是文学批判,不应该只把它当做一个目的,而应该应用它们,更能了解天主籍圣史们所表达的意义。因此,他们不应该在中途停留,只因着文学上的发现而满足,却应该显示因着这些工具,对启示的教训有一个更清楚的认识;或是在某些情形下,驳斥某些错误。执教者如果遵循这些规范,可以使他们的学生,在圣经中发现它的确能够「使心灵提升到天主,滋养自己的灵魂及加深内修的生活。」(注三十一)
        十三、2那些将道教训基督信众的人,应有极大的明智。在他们传达基督的教训时,应记住圣保禄的警告:「应注意你自己和你的训言,在这些事上要坚持不变。因为你这样组,才能救你自己,又能救你的听众。」(注三十二)他们应完全避免提出一些空洞尚未充分证明的新奇事物。对于已经坚定证实的新意见,应针对听众的需要小心地加以解释。当他们叙述圣经事件时,不要凭想象而加上与事实不符真理的细节。
        十四、为一般信友着述的人,更应该注意明智的德行。应该小心的把天主言语中所包含的天国财富显示出来。「使得信众们……能被感动,而且正确的燃起他们的心火,改善他们的生活。(注三十三)他们更应把丝毫不离开教会公共的教训和传统,视为他们神圣的责任。他们固然应当利用在圣经科学上最新的进展,但是他们应该完全避免创造新奇的轻率意见(注三十四)。他们绝对不能因对新奇事物的冲动,而散布一些对某些困难尝试性的解释。他们应加以明智的选择和严肃的明辩,否则将影响许多人的信德。
        十五、宗座圣经委员会认为需要诶性有关圣经的书籍和杂志、文章,应属于当地主教权下。因为主教们管理宗教事务及与信友们的宗教教导有关的事。(注三十五)因此,各地的主教应该极为注意的考察这些一般性的读物。
        十六、5那些负责圣经学会的人,应该忠实的遵守宗座圣经委员会所定理的规范(注三十六)。
        十七、如果这些事情都被遵循的话,圣经的学习便会给信友们带来利益。即使在我们今日,每人也能体会圣保禄书信中的话:「圣经能使我们凭着那在耶稣基督内的信德,获得得救的智慧。凡受天主默感所写的圣经,为教训、为督责、为纠正、为教导人学正义,都是有意的,使天主的人成全,适于饯行各种善工。(注三十七)
        十八、教宗保禄六世,在一九六四年四月十三日特别接见以下签名的秘书,批准了这项文件并命令公布。
   罗马一九六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委员会秘书Benjamin N.Wambacp,O.Praem.
注释
注一、    弟前 3 : 5
注二、    「圣神启廸」通谕 ( Divino afflante Spiritu ) ( 第 46 段 ( EB 564 ; AAS 35 [ 1943 ] 3193 ;
                  RSS 101 )
注三、    参阅 「圣神恩保」通谕 ( Spiritu Paraclitus ) 二, 三 ( EB 143 RSS 50 )
注四、    宗座通函 「警醒注意」( Vigilantiae ) ( EB 143 ; RSS 33 )
注五、    圣神启廸第 38 段 ( EB 560 ; AAS 35 ; [1943] 316 ; RSS 98 )
注六、    谷 3 : 14 ; 路 6 : 13
注七、    路 1 : 2 ; 宗 1 : 21 - 22
注八、    路 24 : 48 ; 若 15 : 27 ; 宗 1 : 8 ; 10 : 39 ; 13 : 31
注九、    路 24 : 44 - 48 ; 宗 2 : 32 ; 3 : 15 ; 5 : 30 - 32
注十、    宗 10 : 36 - 41
注十一、把 宗 13 : 16 - 41 与 宗 17 : 22 - 31 做一比较
注十二、宗 2 : 36 ; 若 20 : 38
注十三、宗 2 : 22 ; 10 : 37 - 39
注十四、若 14 : 26 ; 16 : 13。为原文之注十五, 因翻译语气的关系与原文之注十五互调。
注十五、若 2 : 22 ; 12 : 16; 11 : 51 - 52 ; 参阅 14 : 26 ; 16 : 12 - 13 ; 7 : 39
注十六、路 24 : 27
注十七、路 24 : 44 - 45 ; 宗 1 : 3
注十八、宗 6 : 4
注十九、罗 1 : 14。为原文之注二十, 因翻译语气的关系与原文之注十九互调。
注二十、格前 9 : 19 - 23
注二十一、路 1 : 1
注二十二、路 1 : 4
注二十三、参阅金口若望 ( John Chrysostom ) , Hom. in Matth.  1,3 ( PG 5, 16 - 17 )
注二十四、圣奥斯定, De consensu Evangelistarum  2,12,28 ( PG 24, 1090-91 ; CSEL 43, 127-29 )
注二十五、格前 12 : 11
注二十六、De consensu Evangelistarum  2,2,51-52 ( PL 34, 1102 CSEL 43, 153 )
注二十七、圣神启廸第 47 段 ( EB 565 ; AAS 35 ; [1943] 319 ; RSS 102)
注二十八、圣依肋内 Adversus haereses 3,1,1 ( Harvey, 2, 2 ; PG 7, 844 )         
注二十九、宗座通函 「因为在有关圣经的事中」( Quoniam in re biblica ) ( EB 162 ; RSS 36 )
注三十、 圣神启廸第 25 段 ( EB 567 ; AAS 35 ; [1943] 322 ; RSS 104)
注三十一、圣神启廸第 25 段 ( EB 552 AAS 35 ; [1943] 311 ; RSS 93)
  注三十二、格前 4 : 16
注三十三、 圣神启廸第 50 段 ( EB 556 ; AAS 35 ; [1943] 320 ; RSS 103) 
注三十四、宗座通函 「因为在有关圣经的事中」( Quoniam in re biblica ) 13 ( EB 175 ; RSS 38 )
注三十五、Instruction De consociationibus biblicis  ( EB 626 )
注三十六、同上 ( EB 622-33 )
注三十七、弟后 3 : 15 - 17

王敬弘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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